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及《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四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1.基础建设类:捐赠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及其内部设施设备、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
2.学生培养类: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创业基金等项目;
3.教师发展类:讲座教授基金、百人计划基金、奖教金、海外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等项目;
4.院系发展类: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5.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电子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6.其他社会公益类: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捐赠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制度、规章(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审批、立项、实施与监督
1.严格按照捐赠方意愿,由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协助捐赠方、实施单位论证、策划捐赠项目。
2.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实施单位起草《捐赠协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施单位制定或与基金会共同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3.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一式四份)。基金会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推进项目执行。
4.捐赠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办公室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通知实施单位启动项目实施,由实施单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实施方案》,完成立项工作流程。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实施方案》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5. 实施单位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项目执行期限使用资金。
6. 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解除资助协议、撤销资助并追回资助款项。
7.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实施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用途或实施方案时,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且须填写《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实施变更备案表》向基金会申请备案。实施单位因故不能执行项目时,需将已拨付的捐赠经费退回至基金会,待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新的实施单位和执行方案后再行执行。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审批、立项、实施与监督
1.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财产应用于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2.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按照《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捐赠项目反馈与总结
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实施单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结题报告》,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也应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