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
1、基金会行政公章。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
3、基金会财务专用印章。
4、基金会秘书长签名章。
5、基金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专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须予以进行登记;专人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 凡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由印章保管专人盖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专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载明的审批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按要求加盖印章。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专人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保管人员自负。
第九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的人员,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二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