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进一步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电子科技大学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为充分调动电子科技大学各学院及部门,鼓励校内各单位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积极筹集善款,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校内各单位可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
专项基金接受电子科技大学校友、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用途:
“专项基金”按照捐款方意愿,用于校内各单位教育事业发展,包括:
(一)学生的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
(二)教职工的资助、奖励和教师队伍建设等;
(三)资助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资助校园科技文化活动等;
(五)资助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等;
(六)资助其他与电子科技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
设立单位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申请─基金会审核同意─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主要负责本基金的筹集、资助计划的制定、资金的监督。
第八条 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秘书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校内各单位具体商定。
第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确定专项基金会具体项目的资助计划;
(三)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严格按照《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实行项目负责制。由管委会讨论决定“专项基金”具体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并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备案;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直接责任;管委会负责审核及监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捐赠方意愿;
(三)符合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定期制作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基金余额等,并同时上报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自觉接受电子科技大学在校师生、各地校友、爱心人士、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检查。管委会应及时在相应单位等相关网站上公布“专项基金”的详细收入与支出明细。基金会将定期在其官网上公布“专项基金”的详细收入与支出明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时,“专项基金”应按照第三方审计机构相关要求接受延伸审计。同时专项基金设立单位应当协助基金会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促进工作的规范化。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