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充分发挥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重要作用,促进电子科技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是指学校预算项目外,对电子科技大学发展有重要意义且急需开展,须由基金会以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校园文体活动、学生社团建设、人才基金、学校条件支撑体系建设及后勤保障、扶贫工作及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建设目标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由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须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指导并监督项目的执行。
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及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请金额及项目重要程度等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申请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为一般项目;申请资助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为重要项目;申请资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般项目:按照“成电银杏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重要项目: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审,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重大项目: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审,报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中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按照实施进度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汇报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实施方案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