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方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子科技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非货币捐赠,是指除货币资金和实物捐赠之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以自愿和无偿为原则;
(三)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四)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基金会一般应就受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名称、种类、数量、用途等。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基金会章程和相关办法进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一般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和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必要时应办理权利变更手续。
第八条 每年末对持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一旦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并在年度报表附注中做出相应披露。
第九条 基金会有权拒绝接受下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一) 名不副实或票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资产;
(二) 有损学校及受赠方声誉的捐赠资产。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