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控制,强化内外部监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监督包括财务监督、社会监督、捐赠人监督等。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第四条 预算管理监督:基金会每年按时编制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基金会基金管理办公室通过财务系统控制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收入管理监督: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收入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条 支出管理监督: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协议未明确使用方式的捐赠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支出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资产管理监督:基金会通过财务查询系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以便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监事报送财务报告,监事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等媒体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实施单位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结题报告》,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也应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