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目 录
一、总则
二、组织机构
三、会计核算管理
四、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五、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
六、支出管理
七、预算管理
八、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九、固定资产管理
十、财务报告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
十二、会计监督
十三、附则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基金会条例》”)、《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止风险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进行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制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并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秘书长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财务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岗位设置及职责如下:
主管会计岗:负责会计电算化的建立实施及完善工作。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手续。负责协助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完成财务报告工作。负责整理和提供财务数据。配合完成各类审计、检查共工作。
主办会计岗:负责基金会会计凭证制单工作。负责根据预算建立资助项目经费卡和项目各类变更业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和装订工作。定期清理通知应收应付款项。
出纳岗:负责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对账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负责管理基金会资金账户,每日及时提供账户资金变动信息。负责各类票据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十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管理和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设库存现金。取得的现金收入原则上应在当日全额存入基金会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未达账款须注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须报理事会审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能开设。
第五章 票据及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及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八条 票据由专人保管,对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应及时进行登记;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应与银行账目核对无误。
第十九条 空白票据不得加盖印章;开具银行票据应以财务负责人审批内容为依据,开具捐赠票据应以捐赠款到账内容为依据。
第二十条 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印鉴章包括理事长个人名章和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财务印鉴章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理事长个人名章由理事长授权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基金会财务印鉴章,须报秘书长审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资金的支出以“公益为本、公开透明”为原则,有利于公益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属于非限定用途的资金,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支出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1、公益项目支出:
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的货币资金,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需由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后支付,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管理和监督;
单笔资金支付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货币资金,须填写《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长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付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秘书长审签后,报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项目实施单位如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函,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2、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签后,报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付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报理事会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参照电子科技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制定,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预算编制
1、公益项目预算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2、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预算调整
1、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2、公益项目需调整预算的,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且预算调整的用途须在捐赠项目限定的使用范围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审签后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批。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需调整预算分类的,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报秘书长审批后予以调整;追加预算经费在50万以下,应列明预算追加项及必要性说明,由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长审批通过后予以追加;追加预算经费在50万(含)以上,需报理事会审批后予以追加。
第八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三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1、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2、理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①审核投资领域、投资组合、投资方案;②制定投资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③向理事会上报年度投资规划方案;④提出日常投资建议;⑤向理事会汇报投资结果。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基金会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流程
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1、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建议,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2、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投资方案报理事会;
3、理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审定;
4、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三十五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风险防范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
1、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采用长短期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品种;
2、采用分散投资策略;
3、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三十六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控程序
秘书处有义务对当前投资活动进行监控,具体监控内容如下:
1、审核资金运作合作单位的背景资料,就合作单位的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往来业绩等进行评估;
2、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如有必要需咨询法律顾问;
3、在运作过程中,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监控资金的损益情况,按相应规程办理。
第三十七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
1、由基金会基金管理办公室按会计年度核算资金投资运作总体收益率;
2、每年年末需对参与投资的专项基金进行投资收益分配;
3、基金会每年可以根据收益情况,在未分配投资收益额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直接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益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将相应费用拨付至电子科技大学,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相关规定进行购置和使用,由电子科技大学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会计法规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每年度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的审查。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 计档案查阅、复印须报秘书长审批后,提交财务人员办理。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查阅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符合销毁条件时,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监事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定期向成都市教育局、四川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包括年度审计、法人离任和理事会换届审计、有关公益项目专项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或由理事长审批决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