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建设与基金会发展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人才队伍。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电子科技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电子科技大学校内二级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电子科技大学派遣人员和基金会聘用人员。电子科技大学派遣人员为电子科技大学派遣到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酬由电子科技大学承担;基金会聘用人员由基金会委托电子科技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为聘任,其协议薪酬待遇由基金会承担。
第三条 人事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合理流动。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批基金会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岗位设置及用人计划,秘书处负责人事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人事管理相关制度,负责人员的考察遴选、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及薪酬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聘用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特殊人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外,一般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 理事会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七条 聘用程序。
电子科技大学派遣人员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聘用人员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任务,提出岗位设置及用人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三)对外公开发布聘用人员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
(四)应聘者提交应聘申请;
(五)基金会秘书处对应聘者进行考察遴选;
(六)基金会秘书处将拟录用人员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七)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八)将人员聘用情况向电子科技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备案。
第八条 拟正式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人事管理小组对试用人员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不能胜任者可随时终止试用。
第九条 基金会委托电子科技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表基金会与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次签订一般为3年,续签的一般不超过5年,由基金会人事管理小组综合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表现、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情况确定拟续签人员,原则上续签人员合同期内应至少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及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工作安排;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禁止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或与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谋取私利;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可根据电子科技大学干部、职员晋升规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参加学校相应的管理职务晋升竞聘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十二条 人员考勤及请假参照电子科技大学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人事管理小组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为协议薪酬,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参照电子科技大学同类型同级别岗位标准执行,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成都市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六条 为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基金会竞争力,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选派、支持专职人员参加与基金会工作相关的各类论坛、会议、业务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等。
第十七条 因考试、业余教育培训需占用工作时间,需持准考证及培训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参照电子科技大学党政管理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每年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予以降低薪酬或辞聘。同时进行聘期工作考核,一般在聘用合同期满前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