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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时间:2018-08-30作者:访问量:31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1. 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秘书长简历等;

2. 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 基金会联系方式;

4.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6. 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7. 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8. 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9. 其它允许公开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 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 内部工作信息;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5.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第1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四川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开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开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并完善官方网站,在本基金会网站、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新媒体(如微信)、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短信、出版物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和财务管理部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定期监测已经公开的信息,对已公开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六条 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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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61831006, 6183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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