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捐赠动态
项目动态
基金会动态
母校要闻
基石·高质发展基金
基石·英才引育基金
基石·卓越学子基金
各院系发展基金
最新捐赠
月映善行
致谢心声
税前扣除资格
税率计算器
操作指南
在线捐赠
线下捐赠
股权捐赠
项目管理
财务管理
办事指南
常用下载
基金会简介
基金会章程
组织机构
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
联系方式
管理办法
background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时间:2018-07-5作者:访问量:3084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一)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发起人;

(二)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三)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四)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

(五)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三)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清水河校区:成都市高新区 (西区) 西源大道2006号

电话:028-61831006, 61831676

沙河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

电话:028-83207318

传真:028-61831006

Email:foundation@uestc.edu.cn

基金会公众号

基金会公众号

基金会视频号

基金会视频号

基金会新浪微博

© 2012-2026 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