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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5作者:访问量:33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二章 投资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组织机构,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顾问委员会、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第七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承担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运行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基金会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

 1. 提出日常投资建议;

 2. 审核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并表决;

 3. 监督投资方案的执行;

 4. 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规划;

 5. 向理事会汇报投资结果。

第九条  根据基金会投资管理的需要,适时成立投资顾问委员会。投资顾问委员会由基金会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投资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

 1. 从专业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2. 参与基金会投资理财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

 3. 协助基金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投资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收集、整理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可行性分析;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落实投资方案的执行;负责投资项目的跟踪分析及风险监控;负责日常投资相关文件的处理。

第三章  资金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

1. 由基金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资建议方案;

2. 根据投资项目金额和风险等级设立分级授权审批机制;

(1)额度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报理事会审批;

(2)额度5000万元(含)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额度3000万元(含)以下一年期以内短期流动性资产管理类产品(货币基金、纯债、国债逆回购等安全性较高品种)由秘书长审批;

(4)对部分重大、特殊项目,虽在分级授权审批范围内,如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亦需报送理事会审批表决。

第四章 投资运作的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应以安全、稳健为原则,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合理配置投资期限,防控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环境,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散投资。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度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会总可投资产的10%,防控集中度风险。

第十三条  严格筛选合作机构,并动态评估合作机构经营及资信状况,防控机构信用风险。

第十四条  严格止损,单个投资项目最低止损点设定为10%。当投资项目损失达止损点时,应终止该项投资。

第十五条  根据投资活动情况可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允许在投资净收益内计提,具体计提比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1. 直接买卖股票;

2.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9. 向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提供各类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10. 债权类项目与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融资人、管理人业务合作。

第五章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控机制

第十七条  秘书处有义务对当前投资活动进行监控,具体监控内容如下:

1.审核资金运作合作单位的背景资料,就合作单位的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往来业绩等进行评估;

2.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如有必要需咨询法律顾问;

3.在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监控资金的损益情况,按相应规程办理。

第六章 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

1.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按会计年度核算资金投资运作总体收益率;

2.每年年末需对参与投资的专项基金进行投资收益分配;

3.每年可根据投资活动及收益情况,在未分配投资收益额中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具体计提比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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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61831006, 6183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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