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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支付劳务酬金须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的通知
时间:2026-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基金会向自然人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务费,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还应按要求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一、应税服务类别

境内自然人提供以下七类服务需要由基金会代扣代缴增值税:

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应税交易具体范围可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相关解释。

二、人员范围

与基金会无雇佣关系的人员,申报七类应税服务劳务酬金时,须按要求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三、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日

基金会对支付应税服务劳务酬金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按当日累计劳务报酬计算增值税。

四、起征点及判断规则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天向基金会取得的七类应税服务劳务酬金合并计算:

当日累计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不代扣增值税及附加,但基金会仍须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税额申报;

当日累计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由基金会按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日内分多笔发放的,合并后判断,不按单笔拆分。

(财务系统自动将经办人填报的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判断,经办人按实际发放金额填报即可。)

五、增值税征收率及增值税附加税率

境内自然人提供七类服务:增值税征收率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代扣增值税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7年12月31日前分别按7%、3%、2%减半征收。

境外个人在境内提供上述七类应税服务的,由基金会作为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按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七类服务适用6%税率),不代扣附加税费。

六、计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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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1、因基金会支付国家文件规定的七类应税服务劳务酬金须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按日累计,个人所得税按月累计,难以通过税后金额反算准确税前金额,建议项目经办人与专家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含税金额。

2、若自然人已就领取的劳务酬金到税务局系统中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预约报销劳务酬金时,需上传发票,财务将不再重复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按已开具发票模式做纳税申报。

重要提示: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即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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