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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17
2019.01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充分发挥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重要作用,促进电子科技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是指学校预算项目外,对电子科技大学发展有重要意义且急需开展,须由基金会以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第三条  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校园文体活动、学生社团建设、人才基金、学校条件支撑体系建设及后勤保障、扶贫工作及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建设目标的其他公益项目。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由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须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指导并监督项目的执行。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及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请金额及项目重要程度等对项目进行审核。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审批第七条  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申请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为一般项目;申请资助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为重要项目;申请资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项目。第八条  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一)一般项目:按照“成电银杏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二)重要项目: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审,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三)重大项目: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审,报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四)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立项。第四章 项目实施、监督与验收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中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按照实施进度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汇报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实施方案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资助。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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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8.10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不得化整为零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成立基金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金会的采购招标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副秘书长及基金会财务工作负责人担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基金会的采购招标工作;(二)贯彻落实采购与招标的法规、政策;(三)审定基金会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四)讨论、决定基金会采购招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五)审批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第六条 设立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基金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人由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组成。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起草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基金会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协调监督;(三)基金会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四)负责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存档;(五)完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申请采购的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的技术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具体采购项目,做好前期调研和材料准备工作;(二)参与拟订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三)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并答复技术需求相关质疑;(四)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五)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会签与合同履行;(六)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七)配合完成其他采购相关工作。第八条 采购评审委员会。由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建采购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审查资质文件、技术资料;(二)审查采购项目的总价,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确认付款方式等;(三)审查售后服务承诺;(四)对投标商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评审办法确定候选供应商;(五) 配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限额标准第九条 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依法自行采购。其限额标准如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一般可不签署合同,依法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须签署采购合同,依法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一般由使用单位将项目经费申请划拨到电子科技大学,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为保障项目实施,征求捐赠方意愿,经基金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由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招标采购。第十条 达到以上采购限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第十一条 国家及四川省对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采购基本程序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进度适时向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内容:(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二)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审核意见;(三)基金会审核意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需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需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第十三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收到采购申请后,根据采购事项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比选等。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采购项目负责人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项目负责人的需求,依法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指标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并经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和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后,对外发布采购公告。第十六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时);第十七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项目答疑、踏勘现场等;第十八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采购、评标活动;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评分标明排序。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宣布该采购项目废标。如无特殊情况,废标的项目需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通过基金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对外发布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公示期无异议,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于采购完成后按项目对所有采购文件进行归档。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终止发布项目,视实际情况发布变更公告说明原因:(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预算的,项目负责人调整采购预算后重新采购;(四)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等方式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采购程序中未予规定的情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校内相关采购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和供应商之间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承办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需按照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第六章 投诉受理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基金会秘书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 违纪违法责任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采购项目承办人以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参与基金会采购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采用各种方式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规避招标的;(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三)对依法应回避而不回避的;(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泄露招标保密信息的;(五)在采购活动中其他影响客观、公正履职行为的。第三十三条 参与基金会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加强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以上文件列为长期保存。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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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18.08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四条 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1. 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秘书长简历等;2. 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3. 基金会联系方式;4.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5.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6. 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7. 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8. 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9. 其它允许公开的基金会相关信息。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1.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2. 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3. 内部工作信息;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5.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上述第1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四川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开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开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并完善官方网站,在本基金会网站、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新媒体(如微信)、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短信、出版物等。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和财务管理部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实施与监督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定期监测已经公开的信息,对已公开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第十六条 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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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8.08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基金会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基金会接受各项捐赠款项开具的捐赠票据。票据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第三条  基金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办理票据的购买、报关、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第四条  票据是基金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基金会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对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第六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货币性捐赠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填开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第八条  基金会领购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第九条  基金会遗失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5年。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由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组织销毁。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报关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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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8.07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一)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第五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一)发起人;(二)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三)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四)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五)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提供或接受劳务(二)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三)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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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05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二)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三)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核查。(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第四条 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及银行出纳,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一)现金及银行出纳岗位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保证现金收付、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要求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负责保管一枚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使用银校互联系统或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码。及时进行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对异常的未达账项及时向领导汇报。(二)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复核。负责审核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或银行外勤人员;负责网银支付的审核签署;负责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手续。第三章 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严格按照《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授权审批程序及授权执行。第五条  不划拨到电子科技大学经基金会支出的公益项目资金,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的货币资金,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需由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货币资金,须填写《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长审签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秘书长审签后,报理事长审签后支付。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签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签后,报理事长审签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报理事会审批后支付。第七条 货币资金运作审批程序及权限(一)因调整资金头寸需要而在基金会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的,由基金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二)因对外短期投资需要在基金会各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的,由基金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第四章 现金的管理第八条 基金会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具体范围如下:(一)职工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等;退休人员薪金、补贴及生活费用;(二)各种劳务报酬。(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励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包括保健津贴、抚恤金、丧葬费、探亲费、困难补助等;(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支付给学生的各种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七)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他对个人的现金支出等;(八)确实需要现金的其他支出。例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而必须使用的现金。第九条 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切实减少支出中的现金支付结算;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第十条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并登记现金日记账。第十二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第十三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制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交接清单内容。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第十五条  指定非现金业务岗位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上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详情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九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三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第二十条  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制表、复核人签字后归档。第二十一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基金会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第二十二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也包括基金会印制的内部结算票据。第二十四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保管。第二十五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第二十六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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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第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二章 投资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组织机构,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顾问委员会、基金管理办公室。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第七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承担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运行管理的职责。第八条  理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基金会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 1. 提出日常投资建议; 2. 审核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并表决; 3. 监督投资方案的执行; 4. 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规划; 5. 向理事会汇报投资结果。第九条  根据基金会投资管理的需要,适时成立投资顾问委员会。投资顾问委员会由基金会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投资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 1. 从专业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2. 参与基金会投资理财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 3. 协助基金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投资项目运行中的问题并预警,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收集、整理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可行性分析;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落实投资方案的执行;负责投资项目的跟踪分析及风险监控;负责日常投资相关文件的处理。第三章  资金投资运作第十一条  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1. 由基金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资建议方案;2. 根据投资项目金额和风险等级设立分级授权审批机制;(1)额度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报理事会审批;(2)额度5000万元(含)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3)额度3000万元(含)以下一年期以内短期流动性资产管理类产品(货币基金、纯债、国债逆回购等安全性较高品种)由秘书长审批;(4)对部分重大、特殊项目,虽在分级授权审批范围内,如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亦需报送理事会审批表决。第四章 投资运作的风险防控第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应以安全、稳健为原则,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合理配置投资期限,防控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环境,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散投资。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度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会总可投资产的10%,防控集中度风险。第十三条  严格筛选合作机构,并动态评估合作机构经营及资信状况,防控机构信用风险。第十四条  严格止损,单个投资项目最低止损点设定为10%。当投资项目损失达止损点时,应终止该项投资。第十五条  根据投资活动情况可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允许在投资净收益内计提,具体计提比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禁止以下行为:1. 直接买卖股票;2.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3.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4.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5.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6.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7.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8.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9. 向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提供各类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10. 债权类项目与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融资人、管理人业务合作。第五章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控机制第十七条  秘书处有义务对当前投资活动进行监控,具体监控内容如下:1.审核资金运作合作单位的背景资料,就合作单位的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往来业绩等进行评估;2.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如有必要需咨询法律顾问;3.在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监控资金的损益情况,按相应规程办理。第六章 投资收益管理第十八条  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开披露。第十九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1.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按会计年度核算资金投资运作总体收益率;2.每年年末需对参与投资的专项基金进行投资收益分配;3.每年可根据投资活动及收益情况,在未分配投资收益额中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具体计提比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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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预算管理体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一项目根据协议及相关规定作出项目预算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2. 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3. 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4. 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六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第七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公益性基金项目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第八条 支出预算包括:1.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基金会各项公益项目的支出。2. 管理费用支出: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完成日常活动任务所必须的开支。3. 筹资费用支出:为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开支。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收入预算参考前两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当年经济形势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筹资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秘书长审批。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利用软件技术控制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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