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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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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  理事会第三条  基金会由19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电子科技大学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七)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八)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九)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十)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三章   理事会领导机构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非重大投资的无风险投资行为;(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案可由各理事提出,也可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进行拟定。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呈报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第三十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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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财务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责:(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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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需在理事会上述职1次。第三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一)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二)执行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履职的情况;(三)法定代表人作用发挥情况;(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工作计划。第四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的要求:(一)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实事求是;(二)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五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需经理事成员民主评议。第六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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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秘书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其工作效能,根据《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常设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第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任务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团结协作,发扬创新精神,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第四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根据基金会实际发展需求配备项目主管及工作人员。第五条  秘书处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资源拓展与项目管理办公室两个科室,由秘书长负责统筹协调各科室工作。第六条  秘书长工作职责:(一)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并经理事长授权审批基金会财务收支工作;(二)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决定;(三)参与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四)协助理事长对基金会进行管理;(五)组织起草需提交理事会议的各项工作计划、方案、制度和工作总结;(六)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组织起草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七)筹备召开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八)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副秘书长工作任务和职责:(一)协助秘书长工作;(二)做好基金运作和项目开发实施工作;(三)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财务管理、项目执行管理、基金运作和资金保值增值工作;(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各种会计帐薄、科目,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三)根据捐赠协议及捐赠资金到款情况,督促有关单位立项实施捐赠项目。(四)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及其实施;(五)及时整理财务凭证,认真清理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帐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月末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六)建立会计凭证、帐薄表册、财务文件、会计报表等档案;(七)妥善保管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名章,并按规定使用印章;(八)配合财政、民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上级机关审计审查;(九)负责接收捐赠和项目资金的使用工作,建立完整捐赠和资金使用档案,使每一项资金的捐赠与使用都有案可查。(十)负责组织基金会年报和年度审计工作。(十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资源拓展及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社会筹资政策、筹资激励政策;(二)负责策划、组织学校重要筹资项目和公益项目;(三)负责与基金会理事和捐赠方的联系沟通,接受捐赠相关咨询,捐赠方来访接待、捐赠仪式的组织;(四)负责项目和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的制定,项目和专项基金全链条的评审、监督和管理,以及按管理制度存档相关材料;(五)负责建立及维护基金会项目数据库、捐赠平台数据库;(六)负责组织基金会各类会议与活动;(七)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及品牌宣传工作;(八)负责基金会志愿者团队组织与建设;(九)基金会捐赠鸣谢纪念品的设计制作;(十)完成学校及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守则(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二)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专业水平;(三)严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四) 团结友爱,分工协作,踏实做事;文明礼貌,廉洁自律;(五)以人为本,富有爱心和责任心,服务好捐赠方和资助对象;(六) 遵守保密原则,注意服务对象隐私保护,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对外透露基金会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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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为行政管理、公益项目使用而持有的;2.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种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电器、机械设备等)、专用设备、车辆、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  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采用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基金管理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统一建账和核算。公益项目用固定资产,一般由电子科技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益项目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般由基金会将相应费用拨付至电子科技大学,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相关规定进行购置和使用,由电子科技大学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的购置1.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制请购单,提出购置申请。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报秘书长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50万元(含50万),报理事长审批;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报理事会审议后批准。 2.购置单位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一般应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采购根据《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3.购置的固定资产运至基金会或基金会指定的地点,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及时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4.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七条  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的管理 1.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登记、使用管理制度。 2.固定资产入库时进行统一编号,填写入库清单,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在实物上粘贴印有编号及品名的标签。固定资产登记卡片一式两联,一联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员留存、一联交由财务报销时留存。 3.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及损坏时,使用人应及时告知资产管理员。 4.每年末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物保持一致。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1.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车辆、家具,为5年; (4)电子设备,为3年。 3.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为5%。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 (1)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2)车辆、家具为5年; (3)电子设备为6年。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 1.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毁损、报废、出售、出借、出租或赠与等情况,固定资产的减少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固定资产报废时原则上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申请报废时须填写报废申请表;发生毁损时,须查明原因,写明处理意见;发生出售、出借、出租或赠与时,须具备相关手续。 3.固定资产发生减少时的审批权限: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报秘书长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50万元(含50万),报理事长审批;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报理事会审议后批准。 4.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减少情况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将相关材料交财务进行备案或核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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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基金会合同管理原则:(一)依法签署,确保合同合法有效;(二)严格履行,确保权责清晰;(三)妥善归档,确保资料完整;(四)及时处理纠纷,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五)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合同管理基本要求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指导、分类归口、流程闭环、分级负责的合同管理机制,推进合同管理规范化、数字化、风险可控化。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合同签署授权制度。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签署合同必须获得正式授权。经基金会审批确认的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自然获得合同授权签署权。授权签署人不得签署超过其授权期限及授权范围的合同。第四条  基金会合同应严格按照“审批—签署—履行—归档”全流程闭环管理执行。第三章  合同分类与归口管理第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由基金会秘书处相关科室负责:(一)项目管理与资源拓展办公室负责捐赠类合同及其他非支出类合同;(二)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外支出类合同;(三)基金会涉及其他类型合同视具体情况由相关科室负责。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相关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归口管理的合同进行审核、归档。第四章  合同审批与签署管理第七条  所有合同签署前应当完成前期论证、项目审批、法务合规性审查、合同备案等程序。第八条  捐赠类合同,一般需签署书面捐赠合同。若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必须签订;若未明确要求,可根据捐赠金额、项目复杂性等因素决定是否签订。第九条  非捐赠类合同金额在五万元(含)以上人民币,应当签署书面合同。第十条  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对外合作项目,若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授权签署人应当留存合作方签章的订货单、验收单、结算单、付款申请单等相关合作凭证。合同相对方要求签署书面合同的,可以签署书面合同,提交基金会法务合规性审查、备案并加盖基金会公章。第十一条  费率协议、仅约定单价或数量等无法确定具体合同金额的合作项目,应当签署书面合同。第十二条  为加强书面合同签署管理,同一事项、同一目的或同一项目下的多笔支出,即使分期或分次发生,原则上应合并判断是否达到签署书面合同的金额标准。书面合同文本签署数量应不少于四份,基金会持有份数不少于两份。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相关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归口管理的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将法务审核结果反馈给基金会合同授权签署人。第五章  合同用印管理第十四条  基金会签署合同使用基金会公章作为合同印章。第十五条  基金会印章管理部门加盖合同印章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一)基金会合同备案表;(二)基金会合同授权签署人在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三)合同相对方的签名、合同印章(如在我方加盖合同印章后才加盖对方合同印章的除外)。第十六条  经审查通过,基金会印章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份合同文本签署人位置加盖基金会公章,同时在每份合同文本上加盖骑缝章。第十七条  合同授权签署人应对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盖章的合同版本与基金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人、法务审核通过后的版本需保持一致。第六章  合同履行管理第十八条  合同签署生效前,不得提前履行义务,避免产生潜在纠纷或合规风险。合同签署生效前是指合同在完成签署程序后、但尚未满足法定或约定生效条件的时间段。这一阶段的核心特征是合同已成立(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因法律特别规定、行政程序要求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尚未产生。合同签署生效后,由合同授权签署人负责跟踪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履行。基金会秘书处相关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归口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前期因特殊原因未签订合同的,应在履行过程中及时补签。第十九条  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调整关键条款(如标的、价款、期限等),或需提前解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审核后办理变更或解除程序。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签署补充协议,应按照原合同履行程序审批或备案;(五)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的协议应经原公证机关再次公证;(六)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经审核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授权签署人应当继续推进合同履行。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不利变化或争议风险,合同授权签署人应第一时间向基金会报告。如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应主动配合处理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第七章  合同归档管理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相关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归口管理的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对所管理合同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确保可查可控。第二十四条  归档文本应为加盖各方印章的正式合同原件。如需借阅、复制、扫描等,应由合同授权签署人按照审批流程报备归口管理部门。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签署与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构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程序违规和规避监管的拆分行为违反程序擅自签署合同;拆分原应整体签署的服务、采购、委托项目;通过变更供应商抬头、分散预算科目、项目阶段拆分等方式绕开金额限制;将同一事项委托多个关联单位签署多个金额低于五万元的合同,应签署书面合同而未签署;(二)签署阴阳合同、倒签合同等行为;(三)违规用章或私自加盖公章;(四)故意隐匿、损毁合同或附件,或遗失关键履约资料;(五)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不作为、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或妨碍调查取证的;(六)其他因渎职、失职或谋私行为致基金会受损的行为。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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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保证基金会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权威性,增强信息公开,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服务基金会中心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动基金会运行管理公开、透明、合法。第二章  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三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基金会设新闻发言人1名,主要负责就基金会的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信息等,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接受采访等形式对外发布。第五条  经理事会研究,任命或指定1名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秘书长担任。第六条  基金会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职责:(一)新闻发言人要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熟悉本基金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二)组织研究制定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其他重要信息;(三)就基金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四)提升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基金会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第三章  新闻发布工作的内容形式第七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内容:(一)基金会重要工作部署、重大社会活动、取得的重大成就;(二)基金会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公益资助项目开展有关信息;(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四)涉及基金会全局的重大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要突发事件;(五)新闻媒体涉及本基金会报道的回应、说明;(六)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一)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二)根据工作需要及发布内容,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三)根据工作需要,向新闻媒体提供基金会重要政策、会议、活动、事件等的相关背景材料或新闻通稿;(四)通过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形式发布相关信息;(五)通过基金会宣传材料、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基金会相关信息。第九条  新闻发布应坚持信息公开原则、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第十条  新闻发布应遵循保密审查机制、舆情监测和回应机制、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确保新闻发布的主题选定、方案制定、内容审查、答问口径把关、对外发布、舆情跟踪、信息反馈、效果评估等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新闻发布程序。如有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基金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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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充分发挥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重要作用,促进电子科技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是指学校预算项目外,对电子科技大学发展有重要意义且急需开展,须由基金会以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第三条  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校园文体活动、学生社团建设、人才基金、学校条件支撑体系建设及后勤保障、扶贫工作及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建设目标的其他公益项目。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由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须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指导并监督项目的执行。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及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请金额及项目重要程度等对项目进行审核。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审批第七条  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申请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为一般项目;申请资助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为重要项目;申请资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项目。第八条  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一)一般项目:按照“成电银杏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二)重要项目: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审,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三)重大项目: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审,报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四)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立项。第四章 项目实施、监督与验收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中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按照实施进度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汇报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实施方案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资助。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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