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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10-09-30 11:12:00

作者: admin

访问量: 2910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主要包括: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机构及负责人的调整;

(三) 重大捐赠项目;

(四) 重大投资计划;

(五) 发生投资理财风险;

(六) 重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七) 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八) 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九)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十) 突发性事件、事故;

(十一)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本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项目执行单位向基金会指定专人报告重大事项,指定专人报秘书处分管领导后,由分管领导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

 

第四条 根据发生的重大事项实际情况,上报成都市教育局及四川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条 上述重大事项应及时由相关人员报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并作好信息的保密工作;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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