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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3-04 15: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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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合同管理原则:

(一)依法签署,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二)严格履行,确保权责清晰;

(三)妥善归档,确保资料完整;

(四)及时处理纠纷,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指导、分类归口、流程闭环、分级负责的合同管理机制,推进合同管理规范化、数字化、风险可控化。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合同签署授权制度。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签署合同必须获得正式授权。经基金会审批确认的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自然获得合同授权签署权。授权签署人不得签署超过其授权期限及授权范围的合同。

第四条   基金会合同应严格按照“审批—签署—履行—归档”全流程闭环管理执行。

第三章   合同分类与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由基金会秘书处相关科室负责:

(一)项目管理与资源拓展办公室负责捐赠类合同及其他非支出类合同;

(二)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外支出类合同;

(三)基金会涉及其他类型合同视具体情况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相关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归口管理的合同进行审核、归档。

第四章   合同审批与签署管理

第七条   所有合同签署前应当完成前期论证、项目审批、法务合规性审查、合同备案等程序。

第八条   捐赠类合同,一般需签署书面捐赠合同。若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必须签订;若未明确要求,可根据捐赠金额、项目复杂性等因素决定是否签订。

第九条   非捐赠类合同金额在五万元(含)以上人民币,应当签署书面合同。

第十条   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对外合作项目,若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授权签署人应当留存合作方签章的订货单、验收单、结算单、付款申请单等相关合作凭证。

合同相对方要求签署书面合同的,可以签署书面合同,提交基金会法务合规性审查、备案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一条   费率协议、仅约定单价或数量等无法确定具体合同金额的合作项目,应当签署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为加强书面合同签署管理,同一事项、同一目的或同一项目下的多笔支出,即使分期或分次发生,原则上应合并判断是否达到签署书面合同的金额标准。

书面合同文本签署数量应不少于四份,基金会持有份数不少于两份。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相关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归口管理的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将法务审核结果反馈给基金会合同授权签署人。

第五章   合同用印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签署合同使用基金会公章作为合同印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印章管理部门加盖合同印章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   基金会合同备案表;

(二)   基金会合同授权签署人在合同文本上的签名;

(三)   合同相对方的签名、合同印章(如在我方加盖合同印章后才加盖对方合同印章的除外)。

第十六条   经审查通过,基金会印章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份合同文本签署人位置加盖基金会公章,同时在每份合同文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合同授权签署人应对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盖章的合同版本与基金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人、法务审核通过后的版本需保持一致。

第六章   合同履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签署生效前,不得提前履行义务,避免产生潜在纠纷或合规风险。合同签署生效前是指合同在完成签署程序后、但尚未满足法定或约定生效条件的时间段。这一阶段的核心特征是合同已成立(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因法律特别规定、行政程序要求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尚未产生。

合同签署生效后,由合同授权签署人负责跟踪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履行。基金会秘书处相关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归口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前期因特殊原因未签订合同的,应在履行过程中及时补签。

第十九条   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调整关键条款(如标的、价款、期限等),或需提前解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审核后办理变更或解除程序。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合同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   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   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四)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签署补充协议,应按照原合同履行程序审批或备案;

(五)   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的协议应经原公证机关再次公证;

(六)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经审核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授权签署人应当继续推进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不利变化或争议风险,合同授权签署人应第一时间向基金会报告。如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应主动配合处理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

第七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相关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归口管理的合同建立合同台账,对所管理合同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确保可查可控。

第二十四条   归档文本应为加盖各方印章的正式合同原件。如需借阅、复制、扫描等,应由合同授权签署人按照审批流程报备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签署与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构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程序违规和规避监管的拆分行为

违反程序擅自签署合同;拆分原应整体签署的服务、采购、委托项目;通过变更供应商抬头、分散预算科目、项目阶段拆分等方式绕开金额限制;将同一事项委托多个关联单位签署多个金额低于五万元的合同,应签署书面合同而未签署;

(二)   签署阴阳合同、倒签合同等行为;

(三)   违规用章或私自加盖公章;

(四)   故意隐匿、损毁合同或附件,或遗失关键履约资料;

(五)   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不作为、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或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   其他因渎职、失职或谋私行为致基金会受损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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