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 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财务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责:
(一)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 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