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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制度

发布时间: 2026-03-04 15:47:22

作者:

访问量: 9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   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财务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责:

(一)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   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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