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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5-01 17: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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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核查。

(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 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及银行出纳,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

(一)现金及银行出纳岗位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保证现金收付、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要求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负责保管一枚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使用银校互联系统或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码。及时进行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对异常的未达账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复核。负责审核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或银行外勤人员;负责网银支付的审核签署;负责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手续。

第三章 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

严格按照《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授权审批程序及授权执行。

第五条 不划拨到电子科技大学经基金会支出的公益项目资金,       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的货币资金,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需由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货币资金,须填写《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长审签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秘书长审签后,报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签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签后,报理事长审签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报理事会审批后支付。

第七条 货币资金运作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因调整资金头寸需要而在基金会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的,由基金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

(二)因对外短期投资需要在基金会各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的,由基金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四章 现金的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具体范围如下:

(一)职工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等;退休人员薪金、补贴及生活费用;

(二)各种劳务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励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包括保健津贴、抚恤金、丧葬费、探亲费、困难补助等;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支付给学生的各种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七)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他对个人的现金支出等;

(八)确实需要现金的其他支出。例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而必须使用的现金。

第九条 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切实减少支出中的现金支付结算;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并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十二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三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制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交接清单内容。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指定非现金业务岗位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上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详情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三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条 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制表、复核人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基金会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二十二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电汇凭证、也包括基金会印制的内部结算票据。

    第二十四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保管。

第二十五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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