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历史:
首页
Home
基金会概况
About Us
基金会简介 章程 组织机构 管理办法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信息公开 《益心益谈》
捐赠项目
Donate Project
我们的成电 人才培养 师资队伍 校园文化 校园建设 社会公益 院系基金 专项基金
我要捐赠
Donate Now
捐赠流程 捐赠方式 股权捐赠 捐赠抵税 到账查询
捐赠鸣谢
Giving Thank
最新捐赠 捐赠名企录 捐赠故事
捐赠管理
Management
项目管理系统 财务管理系统
下载中心
Download Center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办事指南 联系方式
基金会概况

 / 

管理办法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8-09 16:30:47

作者:

访问量: 3059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基金会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基金会接受各项捐赠款项开具的捐赠票据。票据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办理票据的购买、报关、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四条 票据是基金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基金会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对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六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货币性捐赠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填开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基金会领购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九条 基金会遗失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由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报关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相关网站
电子科技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社会组织网 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
友情链接
基金会新浪微博
基金会公众号
Copyright © 2012-2020 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