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财务制度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基金会条例》”)、《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止风险发生。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四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第六条 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九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资金的支出以“公益为本、公开透明”为原则,有利于公益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属于非限定用途的资金,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支出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的货币资金,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需由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后支付,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管理和监督;
单笔资金支付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货币资金,须填写《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长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付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秘书长审签后,报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项目实施单位如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函,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