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软件等。
第五条 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七条 基金会对购入或受赠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八条 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九条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十条 基金会对购入或受赠取得的股权,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购入的股权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受赠取得的股权,按照捐赠方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确认其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资产的验收
(一)资产购置后,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验收。验收时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资产购置申购单等对所购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财务报销。
(二)资产来源为捐赠时,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捐赠协议、发货单、计价凭据等资料,对捐赠资产进行验收,之后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资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必要开支;
(三)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的用途。
第十三条 资产的处置
(一)基金会资产处置是指对基金会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二)基金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处置基金会资产时,资产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单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基金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
(三)基金会资产处置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的清查
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基金会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