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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0-26 14:00:42

作者:

访问量: 27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不得化整为零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基金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金会的采购招标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副秘书长及基金会财务工作负责人担任。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的采购招标工作;
(二)贯彻落实采购与招标的法规、政策;
(三)审定基金会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基金会采购招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审批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
第六条 设立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基金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人由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基金会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组成。

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基金会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协调监督;
(三)基金会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四)负责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存档;
(五)完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申请采购的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的技术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具体采购项目,做好前期调研和材料准备工作;
(二)参与拟订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并答复技术需求相关质疑;
(四)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五)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会签与合同履行;
(六)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配合完成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八条 采购评审委员会。

由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建采购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资质文件、技术资料;
(二)审查采购项目的总价,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确认付款方式等;
(三)审查售后服务承诺;
(四)对投标商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评审办法确定候选供应商;
(五) 配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九条 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依法自行采购。其限额标准如下: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一般可不签署合同,依法自行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须签署采购合同,依法进行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一般由使用单位将项目经费申请划拨到电子科技大学,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为保障项目实施,征求捐赠方意愿,经基金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由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 达到以上采购限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国家及四川省对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进度适时向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内容:

(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审核意见;

(三)基金会审核意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需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需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三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收到采购申请后,根据采购事项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比选等。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项目负责人确认,采购项目负责人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项目负责人的需求,依法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指标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并经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和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后,对外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六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时);

第十七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项目答疑、踏勘现场等;

第十八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采购、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评分标明排序。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宣布该采购项目废标。如无特殊情况,废标的项目需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评标结果通过基金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对外发布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公示期无异议,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于采购完成后按项目对所有采购文件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终止发布项目,视实际情况发布变更公告说明原因: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预算的,项目负责人调整采购预算后重新采购;
(四)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等方式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采购程序中未予规定的情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校内相关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和供应商之间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承办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需按照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基金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基金会秘书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 违纪违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采购项目承办人以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基金会采购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采用各种方式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
(三)对依法应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泄露招标保密信息的;
(五)在采购活动中其他影响客观、公正履职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基金会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加强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以上文件列为长期保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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