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二)政策解读:
1.捐赠途径: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扣除。
2.扣除限额: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扣除期限:非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所谓当期已经实际发生,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已将捐赠的资产交到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的控制范围。当期实际发生,也就意味着在捐赠的所属纳税年度予以扣除。对企业捐赠的当年发生亏损的,相应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税前扣除办理流程:
(1)取得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取得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企业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