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政策解读
1.捐赠途径: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扣除所得税。
“社会团体”是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
2.扣除限额:
(1)全额扣除:通过国家规定的特定组织(如红十字会等)捐赠的,可以全额扣除。
(2)限额扣除:通过中国境内的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3.扣除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当期”的含义主要是从收入的性质来区分。如果是工资,就是当月;如果是劳务报酬、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就是当次。正常工资薪金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以当月的工资薪金或者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依据。
捐赠抵扣个税须在当期执行,这就意味着纳税人最好在当月发工资奖金之前进行捐赠及取得票据,并向代扣代缴(例如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捐赠证明,才可减免当月个税。
4.税前扣除办理流程
(1)取得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取得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及时向代扣代缴人(例如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捐赠上述材料,由代扣代缴人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进行扣除;无代扣代缴人的,在向税务系统申报所得税时申请扣除。
(4)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