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2010-01-08 10:55:00
第一条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条需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时,须提交使用申请,由基金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后,到秘...